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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清静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72号



国家清静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72号

2016-05-07


国家清静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72

《劳动麋集型加工企业清静生产八条划定》已经2015130日国家清静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聚会审议通过,现予宣布,自宣布之日起施行。

局长 杨栋梁

2015215

劳动麋集型加工企业清静生产八条划定

一、必需证照齐全,确保厂房切合清静标准和设计规范,严禁违法使用易燃、有毒有害质料。

二、必需确保生产工艺结构按规范设计,严禁清静通道、清静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。

三、必需按标准选用、装置电气装备设施,规范敷设电气线路,严禁私搭乱接、超负荷运行。

四、必需辨识危险有害因素,规范液氨、燃气、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,严禁走漏及冒险作业。

五、必需严酷执行动火、暂时用电、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,严禁违章指挥、违规作业。

六、必需严酷落实从业职员清静教育培训,严禁从业职员未经培训及格上岗和需持证职员无证上岗。

七、必需按划定设置清静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,严禁作业场合粉尘、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。

八、必需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装备设施,严禁梗塞、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爆发后延误报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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